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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曝光(涉老会销专项)
来源: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 发布时间:2026-01-21 字体:[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持续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将打击整治以涉老会销为重点的侵害老年群体权益违法行为作为关键任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银发”消费安全。为巩固整治成果、强化警示震慑,现将第三批涉老会销典型案件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揭露不法经营手段,提升老年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海安市某保健馆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4月14日,本局对位于海安镇人民西路7号的某保健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馆以会销形式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通过播放视频宣称其蜂蜜产品“能控制糖尿病、不会导致血糖异常波动……抑菌率94.6%……比消炎药抗菌效果更好”等内容。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海安镇人民西路7号

案例二:南通某有限公司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和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2025年4月23日,本局对位于海安市海安镇草坝南路40-48号1幢40-5室的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组织消费者现场体验“场能电脑治疗仪”,并播放视频宣称该仪器具有“平稳降压、改善失眠便秘、温通经络、祛湿散寒及调理慢性病”等功效。同时,现场发现印有“以电补气、以气补血、气血双补、活络养生”“引进最先进的仪器……可调理多种慢性问题”等字样的宣传单页2166张、宣传袋650个。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涉案仪器实际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海安镇草坝南路40-48号1幢40-5室

案例三:海安市某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5年5月16日,本局对海安市海安镇人民东路33-111、112室的某美容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现场摆放宣传“预适应训练仪”的易拉宝,内容声称该产品可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多种疾病。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产品实际并无治疗疾病功能。同时,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海安镇人民东路33-111、112室

案例四:海安市某保健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27日,本局对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81号1幢10室的某保健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种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年6月27日,我局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会销活动,现场查获宣传单360余份,内容涉及“神经衰弱、失眠、颈椎病…疏通经络、内分泌调节…卵巢保养”等疾病治疗与养生保健功效的宣称。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其服务与产品均不具备所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警告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81号1幢10室

案例五:海安市某食品商行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9日,本局对海安市海安镇曙光东二路24号1幢109室的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山药牛髓粉”是一款运动营养食品,但在该商行笔记本电脑中,查见宣传该产品能治疗多种疾病的PPT文件。调查证实,当事人定期组织消费者在经营场所二楼进行宣讲,使用该PPT材料推介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产品实际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海安镇曙光东二路24号1幢109室

案例六:海安某理疗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7日,本局对海安市城东镇安平东路8号3幢1-4室的某理疗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散发的宣传单上宣称服务可治疗“肩周炎、颈椎疼、骨质增生、前列腺炎、风湿”等多种疾病。

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服务具备上述疾病治疗功能,实际并不具备相应疗效,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城东镇安平东路8号3幢1-4室

案例七:海安市某美容养生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7月7日,我局对海安市高新区中大街23幢105室、106室的美容养生馆开展日常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自行印制的“粮票”卡片88张,其上使用说明中标注有“此券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经核查,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遗失不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补办、解释说明等权利。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地址:海安市高新区中大街23幢105室、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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